中国海关舱单管理办法更新 -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56 号

中国海关舱单管理办法更新 -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56 号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的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56 号(链接此处)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此公告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此次调整主要包括:

1、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 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2、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3、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 的详细信息。

• 中国注册企业须提供 USCI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 OC(组织机构代码)

• 英国注册企业须提供 Company Number或者VAT代码

• 美国注册企业须提供 CIK (Central Index Key) 或者 EIN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请参照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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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请注意从2018年6月1日起,必须按要求向承运人或其指定代理递交完整和准确的数据以确保舱单的提交。以防重复操作哦!

海关总署公告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4731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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